银行存款账户的变更
除变更开户银行及账号外,涉及存款人有关信息变更的,均应先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几种具体变更情况的办理手续如下:
1、存款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变更
存款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变更情况下,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供有关证明。其中,除应提供账户变更申请书外,其余资料比照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要求。
2、存款人其他信息变更
存款人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电话等发生变更,也应及时与开户银行联系办理变更业务,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有关变更资料。
3、存款人变更开户银行
在原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并在新的开户银行提供相关账户开户资料。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二是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是因拆迁需要变更开户银行。四是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其中,属于前两种情况的,存款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应先撤销其他性质的存款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异地临时存款账户),最后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2、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账户。在退还资金时,以现金形式存入的注册验资资金可以现金方式支取,但存款人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3、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4、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单位自愿销户。